2004年11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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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检出“中国招警维权第一案”
宾语 文/图

  张先著状告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余波未了,备受法学界和媒体关注的马鞍山市考生胡祖沛状告该市人事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国招警维权第一案”11月22日上午又在该市花山区法院开庭。胡祖沛认为,马鞍山市人事局在2004年招警考试中违规操作——
    
  两次通知开庭,两次在开庭前被告知“暂不开庭”,在经过4个多月的漫长等待后,有“中国招警维权第一案”之称的马鞍山市考生胡祖沛状告该市人事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2004年11月22日上午在该市花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新闻单位记者一概被禁止入内,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优秀考生体检被刷下 查看体检表侵犯隐私
    22岁的胡祖沛是安徽大学公安学院2004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胡曾任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团支部书记,受过学院的嘉奖表彰。
    2004年2月24日,马鞍山市人事局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即将从公安学院毕业的胡祖沛非常自信地填报了马鞍山市某公安局的普通民警职位。当时有130多人报考了这个仅招19人的职位。在经过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一系列严格的考试后,胡祖沛的成绩是第8名。
    6月11日,马鞍山市人事局、公安局组织胡祖沛和其他入围考生一起到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每个体检项目体检完毕,医生都告诉胡某“正常”、“合格”。体检结束后,胡某满怀信心地等待着结果。
    6月14日公布体检结果,但合格者名单中没有胡祖沛的名字。胡祖沛一下子懵了。
  与胡祖沛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17位考生,从6月14日开始,18位对体检结果持有异议的考生多次向马鞍山市人事局书面反映情况,申请复检,但都被拒绝了。当这18位考生提出要看自己的体检表时,人事局工作人员以体检表涉及个人隐私予以拒绝。“我们看看自己的体检表侵犯了谁的隐私啊?”18位考生实在不明白。
  一纸诉状告了人事局 两次开庭只说一句话
  
万般无奈下,7月13日,胡祖沛和另一名考生王某将人事局告上法庭。
  胡祖沛和王某在诉状中称,原告参加了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招警考试,顺利地通过了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了报考职位2:1的名额范围内,从而参加了该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但在公布的体检合格名单中没有原告姓名,人事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其被淘汰的原因,侵犯了其知情权。
  诉状还称,体检后他们得知,市人事局擅自将考生正常心律的范围由每分钟50-100次放宽到每分钟50-105次,违反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标准》的规定,为许多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的考生大开了方便之门。胡祖沛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人事局违法放宽体检合格标准的行政行为;依法对人事局认为原告身体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7月15日,胡祖沛等收到了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2004年7月26日下午,胡祖沛和律师在法院依法查阅了人事局刚提供给法院的证据,终于看到了那份体检表。体检表显示他的所有检查项均为“正常”、“良好”,并有体检医生签字盖章。在内科检查项目中,“脉搏”一栏填的是68次/分钟,“心脏及血管疾病”一栏中写有“HR68、齐、无杂音,合格”,并且医生还明确地下了“否认内科相关疾病”的结论。
  问题出在“主治医生”那里,在体检表“主治医生意见”一栏中,莫名其妙地填着“EKGHR113,体检不合格”,此意见与上面的各项体检结果完全矛盾。
  由此胡祖沛认定人事局的体检结果有鬼,也更坚定了他打赢这场官司的决心。
  花山区法院原定于7月27日公开审理此案,当胡祖沛提前赶到法庭时,被告知马鞍山市人事局要求追加市公安局为案件第二被告而延迟开庭。当初和胡祖沛一同起诉人事局的某法院聘用法警王某因遇到来自各方的压力而中途退出了此案。
    9月15日,招警案再次开庭。审判长到庭后只说了一句话:“此案延期审理,今天暂不开庭。”
  招警案终于开庭 原被告针锋相对
    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审判长宣布招警案开庭。
  原告认为人事局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人事局违法放宽体检合格标准的行政行为;依法对人事局认为原告身体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被告代理人指出:“人事部门公开招收公务人员,是为国家机关招录符合这方面条件的特殊人才,不是为社会上没有工作的人解决一般性的就业问题。因此,招考录用工作同样属于人事管理的内部行为。”
  被告代理人认为,既然原告已经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通过了前面的面试、笔试和体能测试,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了,是个准公务员了,因此,根本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关于放宽体检标准问题,被告代理人认为,关于体检标准的制定,可以有具体标准,也可以有抽象标准,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没有给出具体标准,并且把标准把握的权力交给了录用主管机关,我们这次就是按照抽象标准来执行的。原告律师质疑:被告规避已经存在的省人事厅关于体检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决定心率标准,属于滥用职权,显然违法。
  关于复检申请问题,原告律师认为,既然被告举证的规范性文件无法否认原告的复检申请权,原告就有要求复检的权利。被告方则认为,体检医院作为权威的医疗诊断机构,他有这个资质,作出的结论应该是权威的。人事部门相信这个结论。
  “但得出结论的这张体检表是自相矛盾的!”原告指出。
  “因为主检医生的意见是结合接受体检者的临床表现和体检医生的各项检查后,得出的结论。”被告代理人答辩。
  作为第三人出现在法庭上的马鞍山市公安局对原告这样从公安院校毕业的优秀人才不能进入公安机关深表同情和惋惜,公安局希望法庭进一步调集证据,尽快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专家谈看法 拒绝证人出庭错
  在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界颇享声誉的安徽大学法学教授唐大森针对8位证人有无出庭资格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唐教授认为,原告与8名证人非亲非故,根本不存在利害关系,当然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即使认定8位证人与此案有利害关系,依然可以出庭作证,只是他作为证人的证明力大与小的问题。因此,法院拒绝原告请求8位证人出庭是完全错误的。
  安徽工业大学法学系的金凤涛副主任本是原告的代理律师,由于某种原因而退出了此案。他认为人事局和公安局作为行政单位,招收警员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考生没考上的时候,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被淘汰的理由,并且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另外当相关人出现不利情况时,应当给他一个救济的机会。无救济即无行政。当事人对自己的体检结果产生怀疑,并提出复检的要求,这是合理的要求,而且有法可依,可行政单位并没有给他这个救济。
  案子一时未了 结果可以预料
  一位不愿吐露名字的全国人大代表告诉记者:马鞍山市人事局招警应当公正公开,并且全过程公开,就本案来说,心电图是否异常是涉及该考生体检是否合格的关键所在,有什么不能公开呢?其他被刷下的考生的体检表为什么不能公开呢?你既不让人家看体检表,也不允许人家复检,这是什么道理,又何谈什么公开啊?这位人大代表认为,过程的不公开必然会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马鞍山市一位机关干部告诉记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报考人员,可以申请复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更是把“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要求复查的,用人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应当允许”写入条文,山东、湖北等全国许多省市都明确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查,马鞍山市人事局不允许复检的做法于法无据。
  更多的人则是对胡祖沛的遭遇表示同情:就是官司打赢了,就是最后从程序上证明人事部门是违法的,最终的结果必然和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男一号张先著一样,“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